翁鸣江:香港的“高水平法治”为何出现悖论
来源:乐鱼体育网站入口 发布时间:2026-07-23 17:56:05当然,法治本身就是有成本的,为了可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适当花一些成本应当也是物有所值。虽然香港的西式法治容易被滥用,因此造成不必要的额外成本的增加(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但是只要结果能够让内地和香港人民总体满意,哪怕拖累一些经济的发展,形成法治发展、经济停滞的悖论,也还不算是最大的问题。
回归后,香港法治一路走来,最大的问题其实是有些人对于香港宪制安排中的核心原则,也就是“一国两制”中的“一国”概念,缺少主动理解和自觉维护的意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看。
首先,在立法会层面,香港的反对派中有很多人自甘堕落,完全缺乏普通法系下的最起码的法治精神。事实上,就算是按照英国的普通法传统,反对派也应当是“忠诚反对派”(Loyal Opposition),意思是哪怕这些反对派政党虽然在政纲、政策、定位上与执政党不一样,甚至可完全是以打击执政党为己任,但是作为反对派,前提必须是他们同样拥护王室及英国的宪法制度,忠诚于国家。
然而,香港反对派里的很多人除了是为反对而反对,善于挑起党争的好手,很多人还是“叛逆“的反对派。他们效忠的对象不是中国香港,而是外国势力;三天两头跑到美国、英国、德国、加拿大等地“”,出卖国家利益、香港利益以换取个人的政治利益。对他们来说,公然效忠他国,勾连外力来干涉中国内政,几乎已经是家常便饭。
其次,在司法层面,尤其是香港部分的法官和律师,对“一国两制”中的“一国”概念基本无感。如前几年“占中”系列判决中,法院以“公民抗命”的道德动机轻判暴乱分子,却故意用侵犯抗争者人权来重判镇暴的警察;这种只重维护抗争者权利的做法无疑为今年的反修例暴乱埋下伏笔。
之前的港独分子“黄之锋案”等也是在改判加刑与终审回判之间摇摆,法院最终用所谓技术性的“量刑新指南不溯及”规则,把打黄之锋之流的板子高高举起却最终轻轻放下。
最近一名内地来港游客在美国领事馆门前涂字,被判即时入狱4星期,而对比之下,侮辱中国国旗的香港人则被轻判200小时社区服务,香港法院法官的这一系列争议性案件的判决也引起了舆论哗然。
最后,香港法治中还存在司法判决经常被香港舆论和政治影响的问题。很多政治上争议的观点,往往会影响判决的结果,庄丰源案就很典型的例子。香港的新闻界和教育界本来和香港反对派的关系历来就非常密切,他们对于包括“一国两制”、的执政地位等等大是大非的问题一直就有极大的误解。最近一张只有他的“镜头”对准暴徒的新闻照片就可以很形象地说明这个问题。
在信息化社会里,因信息茧房效应(information cocoon effect)和回音室效应,相似的观点通过“信息茧房”和“回音”发酵不断强化,更是使得部分群体的声音被不断放大,从而进一步加重了偏见者的偏见。
总而言之,作者觉得,香港法治中目前轻“一国”而重“两制“的做法,实际上才是目前香港法治的最严重的问题。香港法治易被滥用的特性其实最坏不过是增加点成本,虽然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造成了本文所提的法治悖论,但在现时情况下,有关问题其实还不算很严重,最多只是伤及皮毛。但是,如果香港法治一直迟迟无法妥善处理好“一国”问题,那么无疑在将来就会伤及香港社会的根本。
从前面谈到的很多问题来看,香港有很多人自认为香港是世界的香港,而不是中国的香港;他们自认为自己是法治圣地,香港的法治是“香港特区可以从宏观视野规划未来的本钱”。在他们看来,他们就是要保持和中国的距离,甚至刻意切割和中国的关系。按照张维为教授的说法,“香港紧挨着内地这样一个世界最大的消费市场、投资市场,紧挨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最前沿,但迄今还没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中国模式的视角来看,一定是制度出了大问题,否则怎会是是这样。”
在这里,2019年10月8日香港交易所无奈撤回收购伦敦证交所要约的做法,就很具有象征性的意义。因为,伦敦证交所几乎是赤裸裸地挑明,香港的未来就在中国。因为他们根本就不觉得香港交易所说的两家交易所共享普通法传统、香港有良好的法治环境之类对其投资者来说有什么吸引力。尤其是在香港和中国内地的关系如此紧张的情况下,伦敦证交所认为香港交易所的要约就没什么价值。他们甚至还直接打脸,认为如果要和中国合作,上海的证券交易所对他们来说更着迷,所以根本不会选择港交所。
所以,香港反对派的最大害处,就是他们挑起了中国内地人民和香港人民之间的相互反感,从而绑架了一众无辜的香港老百姓,让他们随着香港的反对派一起倒霉。如果继续任由这些反对派胡来,本文所指的法治进步、经济蹒跚的“悖论”,就会产生更严重的后果。
说到底,香港的发展其实根本离不开庞大的内地。对于香港的经济来说,就金融服务、贸易及物流、旅游、专业及工商业支援服务这四大支柱产业,来自中国内地的客户和资本一直都是香港经济繁荣的核心驱动力。更不要说类似像“沪港通”、CEPA之类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保证了香港能够顺利成为接受国际资本投资中国的平台。而且,随着中国正在尝试人民币国际化,伦敦、上海、新加坡都对跨境结算等等业务虎视眈眈,香港人要知道,中央也没有必要一定把相关的关键核心业务和服务放在风险似乎慢慢的变大的香港。
所以,如果香港法治继续无视“一国”问题,影响到自身在大湾区中的发展定位,那么香港未来必定堪忧,法治悖论的问题就会更加严重。
根据最近《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在港澳特区“一国两制”问题上,全会提出,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应该看到,香港各界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上,其实也有过一些对应的做法和措施。如2017年,港独议员梁颂恒、游蕙桢等人宣誓案中,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庭和上诉庭适用了“不干预原则”(non-intervention principle),判定其因宣誓无效而丧失议员就任资格,并在司法复核部分推翻了立法会主席允许其重新宣誓的决定。
2018年9月24日,香港特区政府刊宪,通过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根据《社团条例》第8(2)条赋予保安局局长的权力作出命令,禁止港独团体“香港民族党”在香港继续运作。
近期,香港特区第六届区议会一般选举所在选区选举主任禁止港独组织“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区议会参选资格等。
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以上的做法不过是小修小补,却没解决根本问题。对于香港法治走到现在,仍然没有完成早应该完成的《基本法》23条要求的国家安全法立法,无疑才是造成今天一切乱象之源,只有解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问题,才能突破香港的法治悖论。
理论上,完成《基本法》23条立法的可能途径有以下几条:第一条途径是在香港特区政府主导下,顺利完成香港本地立法工作;第二条途径是因为香港本地立法过程中,出现反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情况,导致特区遭遇香港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将国家安全法直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第三条途径是全国人大直接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款,或者直接修改《基本法》把现行的《国家安全法》适用到香港地区,以填补香港本地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短板。
当然,除了以上三种途径之外,理论上应该还有第四种方案。这也就是香港的法院在现在的案件中,通过判决全面界定界限和国家安全之维护机制。
事实上,当年香港反对派反对《基本法》23条立法的一个最主要理由,就是香港的《刑事罪行条例》对分裂国家、煽动罪等罪名已经有详细规定,不需要再行立法。所以,如果香港法院的法官,真的能解释好《刑事罪行条例》等等香港现行法律的相关条款,从而既能保证香港人民的基本合法权利,又能解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问题,倒也不失为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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